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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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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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設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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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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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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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市容環衛責任人不履行市容環衛責任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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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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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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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擅自在城市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臨時設施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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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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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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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擅自在城市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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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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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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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擅自占用道路、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地鐵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場地擺攤設點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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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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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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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超出門、窗進行店外占道經營、作業的(倚門出攤)處罰
|
《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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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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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設置戶外廣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規定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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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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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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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樹木、地面、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刻畫、涂寫、張貼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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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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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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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隨地吐痰、便溺、亂倒污水、亂扔口香糖等廢棄物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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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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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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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亂倒垃圾、糞便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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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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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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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收舊、車輛清洗、維修、飲食等單位或者個人污染環境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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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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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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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實施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區域,將廢電池、熒光燈管、電子顯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遺棄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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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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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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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露天場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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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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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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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市區飼養家禽家畜和食用鴿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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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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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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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飼養寵物和信鴿污染環境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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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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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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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施工現場未按規定設置圍擋、車輛沖洗設施以及其他臨時環境衛生設施,致使揚塵、污水等污染周圍環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除廢棄物料、清理施工現場、拆除臨時環境衛生設施的處罰
|
《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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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對擅自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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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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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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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運輸工程渣土、砂石、泥漿及流體廢棄物的車輛,沿途泄漏、拋撒污染道路、車輪帶泥行駛的處罰
|
《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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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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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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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擅自占用、遷移、拆除、封閉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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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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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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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環境衛生設施未經驗收投入使用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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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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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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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按照規定配套建設環衛設施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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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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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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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市場、車站、碼頭、船舶及攤主未按照規定設置垃圾收集容器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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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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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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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擅自改變建(構)筑物外立面色調的處罰
|
《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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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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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建(構)筑物的外立面及其附屬設施不符合城市市容管理規定的處罰
|
《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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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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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擅自開設門窗、變更門窗形式或位置的處罰
|
《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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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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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空調外機、外機外罩或擋板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處罰
|
《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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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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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防護(盜)欄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處罰
|
《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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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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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有礙市容景觀的設施或物品的設置或者堆放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處罰
|
《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辦法》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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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擅自張掛、張貼、書寫宣傳標語或者廣告性標牌、標志或標貼的處罰
|
《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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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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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擅自設置對外電子顯示屏的處罰
|
《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辦法》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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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場地擺攤設點、舉辦各類宣傳展示活動的處罰
|
《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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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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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擅自超出門窗和外墻進行店外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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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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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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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非機動車不按照規定區域定點規范停放的處罰
|
《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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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對各類公共設施出現破損、銹蝕、脫落、移位等,不及時清洗、修復、更新;廢棄的各類桿、箱、亭等設施不及時移除的處罰
|
《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辦法》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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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城市道路、建(構)筑物、公共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張貼的處罰
|
《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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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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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利用商業綜合體墻體、建設工地圍擋等擅自發布非自身商業廣告的處罰
|
《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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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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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擅自利用交通車輛車身設置廣告或者使用加載電子屏、音響等形式播放戶外廣告,設置移動式燈箱廣告的處罰
|
《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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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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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擅自在公共場所散發各類廣告和宣傳品的處罰
|
《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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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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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戶外廣告、景觀照明設施出現破損等,不及時修復、更新的處罰
|
《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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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的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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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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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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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個人或者未經核準的運輸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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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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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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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擅自在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上懸掛或擺放與綠化無關的物品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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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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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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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及時修復殘缺的戶外廣告設施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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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廣告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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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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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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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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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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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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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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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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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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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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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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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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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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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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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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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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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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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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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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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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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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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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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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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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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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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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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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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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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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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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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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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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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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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亂涂寫、亂張貼戶外廣告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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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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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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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使用符合標準的收集容器存放餐廚廢棄物的處罰
|
《江蘇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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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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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將餐廚廢棄物與非餐廚廢棄物分類存放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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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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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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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將餐廚廢棄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和公共廁所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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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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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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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將餐廚廢棄物交給不符合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處置的處罰
|
《江蘇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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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未依法向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協議的處罰
|
《江蘇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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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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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活動的處罰
|
《江蘇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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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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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活動的處罰
|
《江蘇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
63
|
對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隨意傾倒、遺灑、丟棄餐廚廢棄物的處罰
|
《江蘇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
64
|
對未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每天到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清運餐廚廢棄物少于一次的處罰
|
《江蘇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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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將收集的餐廚廢棄物運到符合規定的餐廚廢棄物處置場所的處罰
|
《江蘇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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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用于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的車輛,未使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且未噴涂規定的標識標志的處罰
|
《江蘇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
67
|
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未實行聯單制度的處罰
|
《江蘇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
68
|
對未建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臺賬制度,或收集、運輸臺賬未按照規定每月向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的處罰
|
《江蘇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
69
|
對未經當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處罰
|
《江蘇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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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城市
管理
|
對未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的處罰
|
《江蘇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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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對餐廚廢棄物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不符合環保標準,造成二次污染的處罰
|
《江蘇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
72
|
對使用微生物菌劑處理餐廚廢棄物的,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未采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的處罰
|
《江蘇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
73
|
對使用餐廚廢棄物生產的產品不符合相關質量標準的處罰
|
《江蘇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
74
|
對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廢棄物的處罰
|
《江蘇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
75
|
對未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設備,并保證其運行良好的處罰
|
《江蘇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
76
|
對未在餐廚廢棄物處置場(廠)設置餐廚廢棄物貯存設施,或設置的餐廚廢棄物貯存設施不符合環境標準的處罰
|
《江蘇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
77
|
對未按照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的處罰
|
《江蘇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
78
|
對餐廚廢棄物處置與產生、收集、運輸未實行聯單制度的處罰
|
《江蘇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
79
|
對未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臺賬制度的處罰
|
《江蘇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
80
|
對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處罰
|
《江蘇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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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對擅自占用城市公廁規劃用地或者改變其性質的處罰
|
《城市公廁管理辦法》
|
82
|
對城市公廁建設和維修管理單位不履行職責的處罰
|
《城市公廁管理辦法》
|
83
|
對公共建筑未按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新建、擴建或者改建公廁的處罰
|
《城市公廁管理辦法》
|
84
|
對公共建筑附設的公廁及其衛生設施的設計和安裝,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標準的處罰
|
《城市公廁管理辦法》
|
85
|
對有關單位負責改造或者重建公廁時,未先建臨時公廁的處罰
|
《城市公廁管理辦法》
|
86
|
對獨立設置的城市公廁竣工時,建設單位未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的部門參加驗收,交付使用驗收不合格的公廁的處罰
|
《城市公廁管理辦法》
|
87
|
對在公廁內亂丟垃圾、污物,隨地吐痰,亂涂亂畫的處罰
|
《城市公廁管理辦法》
|
88
|
對破壞公廁設施、設備的處罰
|
《城市公廁管理辦法》
|
89
|
對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公廁使用性質的處罰
|
《城市公廁管理辦法》
|
90
|
對擅自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處罰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
91
|
對承擔城市道路養護、維修的單位未定期對城市道路進行養護、維修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期限修復竣工,并拒絕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處罰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
92
|
對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處罰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
93
|
對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處罰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
94
|
城市
管理
|
對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的處罰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
95
|
對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的處罰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
96
|
對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的處罰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
97
|
對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的處罰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
98
|
對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行為的處罰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
99
|
對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處罰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
100
|
對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處罰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
101
|
對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的處罰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
102
|
對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處罰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
103
|
對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處罰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
104
|
對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處罰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
105
|
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
106
|
對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處罰
|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
107
|
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的處罰
|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
108
|
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的處罰
|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
109
|
對未按要求提供信用檔案信息的處罰
|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
110
|
對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
|
111
|
對未經驗線擅自開工的處罰
|
《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
|
112
|
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
|
113
|
對在城市規劃區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中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審批手續的處罰
|
《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
|
114
|
對在城市規劃區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中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實后的建筑內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構筑物的處罰
|
《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
|
115
|
對在城市規劃區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中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擅自改變經規劃審批的地下空間的使用功能、層數和面積的處罰
|
《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
|
116
|
城市
管理
|
對保護責任人未按照規定履行保護責任,對歷史建筑的歷史、藝術、科學、社會、文化等價值造成破壞性影響的處罰
|
《常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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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對保護責任人未按照規定履行保護責任,對傳統風貌建筑造成損壞的處罰
|
《常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
118
|
對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活動的處罰
|
《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
119
|
對未經同意擅自占用綠化用地的處罰
|
《城市綠化條例》
《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
120
|
對違反已批準的綠化規劃,縮小綠地面積的處罰
|
《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
121
|
對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的處罰
|
《城市綠化條例》
《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
122
|
對擅自砍伐城市樹木的處罰
|
《城市綠化條例》
《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
123
|
對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處罰
|
《城市綠化條例》
《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
124
|
對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處罰
|
《城市綠化條例》
《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
125
|
對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商業服務攤點的處罰
|
《城市綠化條例》
《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
126
|
對擅自在動物園內擺攤設點的處罰
|
《城市動物園管理規定》
|
127
|
對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128
|
對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129
|
對工程施工單位不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130
|
對工程施工單位不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131
|
對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132
|
對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
133
|
城市
管理
|
對運輸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拋撒滴漏,造成揚塵污染的處罰
|
《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
134
|
對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
135
|
對在城市主次干道兩側、居民居住區或者公園、綠地管理維護單位指定的燒烤區域外露天燒烤食品的處罰
|
《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
136
|
對露天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垃圾、皮革等產生有毒有害、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處罰
|
《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
137
|
對在人口集中地區(城市建成區)露天焚燒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
138
|
對未取得證明擅自在夜間連續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或者不遵守作業時限規定的處罰
|
《江蘇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
|
139
|
對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
140
|
對擠街占道、無固定門店、在街道或者居民區隨意擺攤設點或者走街串巷流動經營,未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領取營業執照的處罰
|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
141
|
對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
|
142
|
對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
|
143
|
對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未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有關資料的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
|
144
|
對物業服務企業未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有關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的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
|
145
|
對物業服務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的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
|
146
|
對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
|
147
|
對物業服務企業未經業主大會同意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
|
148
|
對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
|
149
|
對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
|
150
|
對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
|
151
|
對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辦理移交手續,或者除物業服務合同另有約定外,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在辦理交接至撤出物業管理區域前的期間內不維持正常的物業管理秩序的處罰
|
《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
|
152
|
城市
管理
|
對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拒不撤出物業管理區域的處罰
|
《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
|
153
|
對建設單位將未出售或者未附贈的車位、車庫不優先出租給本區域內業主,或者將多余車位、車庫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外使用人的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處罰
|
《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
|
154
|
對建設單位對業主要求承租的車位、車庫只售不租的處罰
|
《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
|
155
|
對開發建設單位將房屋交付給未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購買人的處罰
|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
156
|
對開發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分攤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的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的處罰
|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
157
|
對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
158
|
對物業服務企業未將物業承接查驗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的處罰
|
《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
|
159
|
對建設單位未按照要求提出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書面申請或者未報送相關文件資料的處罰
|
《常州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
|
160
|
對建設單位未按照要求交納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經費的處罰
|
《常州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
|
161
|
對建設單位未按照要求交存或者補足物業保修金的處罰
|
《常州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
|
162
|
對物業服務企業未公布、公示物業服務內容等相關信息或者公布、公示虛假信息的處罰
|
《常州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
|
163
|
對物業服務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處罰
|
《常州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
|
164
|
對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管理違法行為未予以勸阻、制止,或者未及時報告有關主管部門的處罰
|
《常州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
|
165
|
對由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公共收益,物業服務企業未單獨列賬的處罰
|
《常州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
|
166
|
對第三方機構在物業項目承接查驗、物業服務標準和費用測算、物業服務質量評估活動中,出具有虛假內容、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的評估報告的處罰
|
《常州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
|
167
|
對未對有害垃圾進行分類投放的處罰
|
《常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
168
|
對未對其他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投放的處罰
|
《常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
169
|
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履行職責的處罰
|
《常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
170
|
對將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的處罰
|
《常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
171
|
對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處罰
|
《常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
172
|
對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占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處罰
|
《常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
173
|
對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的處罰
|
《常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
174
|
城市
管理
|
對擅自拆除中國傳統村落、歷史地段核心保護范圍內文物保護單位、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以外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處罰
|
《常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
175
|
對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標志牌的處罰
|
《常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
176
|
對未即時清除犬只糞便的處罰
|
《常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177
|
對在活禽交易市場外擅自占用公共場地擺攤設點進行活禽交易的處罰
|
《常州市禽類交易管理辦法》
|
178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
對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虛假鑒定意見、虛假診斷證明或收受當事人財物的行為的處罰
|
《工傷保險條例》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
|
179
|
對未經許可從事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處罰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
|
180
|
對用人單位拒絕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處罰
|
《江蘇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
|
181
|
對非法提供、復制、公布、出售或者變相交易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
|
182
|
對拒不接受或配合勞動保障監察的處罰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
|
183
|
對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工傷認定申請所涉及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處罰
|
《工傷保險條例》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
|
184
|
對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基金支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
|
185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
對人力資源服務(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擅自擴大許可業務范圍、不依法接受檢查或提供虛假材料,不按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等手續的處罰
|
《人才市場管理規定》
《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
《江蘇省人才流動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
186
|
對違反頂崗實習生工作時間規定的處罰
|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
|
187
|
對違反工資分配、工資支付管理規定的處罰
|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
|
188
|
對違反工作時間規定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
|
189
|
對違反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
|
190
|
對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
|
191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
對違反勞務派遣管理規定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
|
192
|
對違反勞務派遣行政許可規定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
|
193
|
對違反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
|
194
|
對違反平等協商、集體合同規定的處罰
|
《江蘇省集體合同條例》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
|
195
|
對違反企業民主管理規定的處罰
|
《江蘇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
|
196
|
對違反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
《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
|
197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
對違反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江蘇省勞動保護條例》
《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
|
198
|
對違反招用人員規定的處罰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
|
199
|
對違反招用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規定的處罰
|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
|
200
|
對違反職業技能培訓管理規定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管理辦法》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
|
201
|
對違反職業介紹管理規定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
|
202
|
對未按規定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的處罰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
|
203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
對未經授權從事人事代理業務的處罰
|
《人才市場管理規定》
|
204
|
對未取得人力資源服務(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從事人才中介活動的處罰
|
《江蘇省人才流動管理暫行條例》
《江蘇省人才流動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
205
|
對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或扣押勞動者證件、檔案、其他物品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
|
206
|
對以民族、性別、宗教信仰為由拒絕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標準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員的,以及向應聘者收取費用或采取欺詐等手段謀取非法利益的處罰
|
《人才市場管理規定》
|
207
|
對用人單位拒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
|
208
|
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
|
209
|
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發布虛假培訓廣告的處罰
|
《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
|
210
|
對違反勞動合同訂立規定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
|
211
|
對違反勞動合同解除、終止規定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
|
212
|
對違反帶薪年休假規定的處罰
|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
213
|
對未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工資報酬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
214
|
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
《最低工資規定》
|
215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
對違反加班費支付規定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
|
216
|
對拒不依法支付有關社會保險待遇的處罰
|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
|
217
|
對違反工會法有關規定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江蘇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
|
218
|
衛生
健康
|
對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拒絕、阻撓、干涉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監督檢查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衛生監督工作規范》(國衛辦監督發〔2015〕62號)
|
219
|
對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用水,使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出廠的餐具、飲具未按規定檢驗合格并隨附消毒合格證明,或者未按規定在獨立包裝上標注相關內容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衛生監督工作規范》(國衛辦監督發〔2015〕62號)
|
220
|
對發生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的處罰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221
|
對供學生使用的文具、娛樂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的處罰
|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
222
|
對公共場所衛生管理不符合規定的處罰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223
|
對公共場所衛生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的處罰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224
|
對拒絕或者妨礙學校衛生監督員依照《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實施衛生監督的處罰
|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
225
|
對從業人員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處罰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226
|
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處罰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227
|
對學校未組織學生參加適當勞動,或者對參加勞動的學生,不進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衛生防護措施或者未定期行體格檢查的處罰
|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
228
|
對學校有關設施、設備、器械、場地、環境不符合要求的處罰
|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
229
|
對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未在公共場所內放置安全套或者設置安全套發售設施的處罰
|
《艾滋病防治條例》
|
230
|
教育
|
對民辦學校違規招收學生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
231
|
對民辦學校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
232
|
對民辦學校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
233
|
對民辦學校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
234
|
對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
235
|
對民辦學校擅自分立、合并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
236
|
對民辦學校擅自改變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
237
|
對民辦學校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
238
|
對民辦學校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導致發生學生傷亡事故的處罰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
239
|
對民辦學校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
240
|
對民辦學校章程未規定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出資人擅自取得回報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
241
|
對民辦幼兒園擅自招收幼兒、設施威脅幼兒安全、教育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處罰
|
《幼兒園管理條例》
《江蘇省學前教育條例》
|
242
|
對民辦幼兒園體罰幼兒、使用有毒教具、克扣經費等的處罰
|
《幼兒園管理條例》
|
243
|
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舉辦民辦學?;蚱渌褶k教育機構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
244
|
對民辦學校以向學生推銷等方式謀取利益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
245
|
對民辦幼兒園辦園行為不符合規定的處罰
|
《江蘇省學前教育條例》
|
246
|
農業
農村
|
對生鮮乳收購者、乳制品生產企業在生鮮乳收購、乳制品生產過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非法添加尚未構成犯罪的處罰
|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247
|
對生產、銷售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品尚未構成犯罪的處罰
|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248
|
對奶畜養殖者、生鮮乳收購者、乳制品生產企業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后未報告、處置的處罰
|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249
|
對未取得生鮮乳收購許可證收購生鮮乳的;生鮮乳收購站取得生鮮乳收購許可證后,不再符合許可條件繼續從事生鮮乳收購的;生鮮乳收購站收購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禁止收購的生鮮乳的處罰
|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250
|
農業
農村
|
對飼養的動物不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進行免疫接種的;種用、乳用動物未經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而不按照規定處理的;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后沒有及時清洗、消毒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
251
|
對不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處置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運載工具中的動物排泄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
252
|
對屠宰、經營、運輸動物和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疫區內易感染的、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動物產品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
253
|
對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未辦理審批手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未經檢疫,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動物、動物產品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
254
|
對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
255
|
對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
256
|
對轉讓、偽造或者變造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
257
|
對轉讓、出借、涂改、偽造、變造畜禽標識和檢疫證、章、標志的,或者使用偽造、復制的畜禽標識和檢疫證、章、標志的處罰
|
《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
|
258
|
對不遵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獸醫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有關控制、撲滅動物疫病規定的,藏匿、轉移、盜掘已被依法隔離、封存、處理的動物和動物產品的,發布動物疫情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
259
|
對動物診療機構造成動物疫病擴散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
260
|
對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
261
|
對未經獸醫執業注冊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
262
|
對執業獸醫違反有關動物診療的操作技術規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動物疫病傳播、流行的;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獸藥和獸醫器械的;不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獸醫主管部門要求參加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撲滅活動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
263
|
對不履行動物疫情報告義務的,不如實提供與動物防疫活動有關資料的,拒絕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的,拒絕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動物疫病監測、檢測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
264
|
農業
農村
|
對未向當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鄉鎮(街道)畜牧獸醫站報告動物防疫信息的處罰
|
《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
|
265
|
對拒絕、阻礙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重大動物疫情監測,或者發現動物出現群體發病或者死亡,不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的處罰
|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
|
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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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擅自采集重大動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動物疫病病原分離時不遵守國家有關生物安全管理規定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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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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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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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省外動物、動物產品未經指定通道進入本省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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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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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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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接收未經指定通道檢查簽章的動物、動物產品運入本省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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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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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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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出售或者收購未經結核、布魯氏菌監測或者監測不合格的乳用動物及其產品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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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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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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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將屠宰動物運達目的地后再分銷的,或者擅自將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內的動物外運出場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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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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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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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配備國家規定的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的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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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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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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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農村散養戶未按照國家規定對其病死以及死因不明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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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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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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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經鄉村獸醫登記從事診療活動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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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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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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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不具備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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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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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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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犬只飼養者未對犬只進行獸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種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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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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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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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參與畜禽遺傳資源進出境和對外合作研究利用評估、評審、測定的專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或者出具虛假意見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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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禽遺傳資源進出境和對外合作研究利用審批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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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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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銷售、推廣未經審定或者鑒定的畜禽品種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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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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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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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無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違反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畜禽的,轉讓、租借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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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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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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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使用的種畜禽不符合種用標準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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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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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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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以其他畜禽品種、配套系冒充所銷售的種畜禽品種、配套系;以低代別種畜禽冒充高代別種畜禽;以不符合種用標準的畜禽冒充種畜禽;銷售未經批準進口的種畜禽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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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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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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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畜禽養殖場未建立養殖檔案的,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養殖檔案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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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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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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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銷售的種畜禽未附具種畜禽合格證明、檢疫合格證明、家畜系譜的,銷售、收購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應當加施標識而沒有標識的畜禽的,或者重復使用畜禽標識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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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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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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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
農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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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使用偽造、變造畜禽標識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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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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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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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的畜禽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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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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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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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用于飼養的非乳用、非種用動物和水產苗種到達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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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檢疫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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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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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的乳用、種用動物到達輸入地后,未按規定進行隔離觀察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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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檢疫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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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
對鄉村獸醫不按照規定區域從業的;不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要求參加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撲滅活動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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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獸醫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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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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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超出注冊機關核定的執業范圍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變更受聘的動物診療機構未重新辦理注冊或者備案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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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獸醫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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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
對使用偽造、變造、受讓、租用、借用的獸醫師執業證書或者助理獸醫師執業證書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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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獸醫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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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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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使用病歷,或者應當開具處方未開具處方的;使用不規范的處方箋、病歷冊,或者未在處方箋、病歷冊上簽名的;未經親自診斷、治療,開具處方藥、填寫診斷書、出具有關證明文件的;偽造診斷結果,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處罰
|
《執業獸醫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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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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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超出動物診療許可證核定的診療活動范圍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變更從業地點、診療活動范圍未重新辦理動物診療許可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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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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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
對使用偽造、變造、受讓、租用、借用的動物診療許可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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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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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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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動物診療場所不再具備設立條件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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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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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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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變更機構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未辦理變更手續的;未在診療場所懸掛動物診療許可證或者公示從業人員基本情況的;不使用病歷,或者應當開具處方未開具處方的;使用不規范的病歷、處方箋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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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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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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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動物診療機構隨意拋棄病死動物、動物病理組織和醫療廢棄物、排放未經無害化處理或者處理不達標的診療廢水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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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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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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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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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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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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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畜禽養殖單位和畜禽養殖戶違反使用違禁藥物的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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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在畜禽生產中禁止使用違禁藥物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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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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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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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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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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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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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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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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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借、轉讓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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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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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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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
農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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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生豬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的;未如實記錄其屠宰的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的;未建立或者實施肉品品質檢驗制度的;對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并如實記錄處理情況的處罰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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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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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廠(場)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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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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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
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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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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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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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的處罰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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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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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或者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場所的處罰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
306
|
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未建立嚴格的生豬屠宰和肉品檢驗管理制度,并在屠宰車間顯著位置明示生豬屠宰操作工藝流程圖和肉品品質檢驗工序位置圖的處罰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關于畜禽屠宰行業監督管理有關職責和機構編制調整的通知》(蘇編辦(2013)37號)
|
307
|
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屠宰生豬,宰前停食靜養不少于12小時,實施淋浴、致昏、放血、脫毛或者剝皮、開膛凈腔(整理副產品)、劈半、整修等基本工藝流程。未鼓勵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實施人道屠宰的處罰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關于畜禽屠宰行業監督管理有關職責和機構編制調整的通知》(蘇編辦(2013)37號)
|
308
|
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未按照國家規定的肉品品質檢驗規程進行檢驗。肉品品質檢驗包括宰前檢驗和宰后檢驗。檢驗內容包括健康狀況、傳染性疾病和寄生蟲病以外的疾病、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有害物質、有害腺體、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種豬及晚閹豬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檢驗項目的處罰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關于畜禽屠宰行業監督管理有關職責和機構編制調整的通知》(蘇編辦(2013)37號)
|
309
|
對肉品品質檢驗未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同步檢驗未設置同步檢驗裝置或者采用頭、胴體與內臟統一編號對照方法進行。肉品品質檢驗的具體部位和方法,未按照《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和其他相關標準規定執行的處罰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關于畜禽屠宰行業監督管理有關職責和機構編制調整的通知》(蘇編辦(2013)37號)
|
310
|
對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豬胴體,未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章,并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后方可出廠(場);檢驗合格的其他生豬產品(含分割肉品)未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的處罰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關于畜禽屠宰行業監督管理有關職責和機構編制調整的通知》(蘇編辦(2013)37號)
|
311
|
農業
農村
|
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未建立質量追溯制度。未如實記錄活豬進廠(場)時間、數量、產地、供貨者、屠宰與檢驗信息及出廠時間、品種、數量和流向。記錄保存少于二年。未鼓勵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采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產品質量追溯系統的處罰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關于畜禽屠宰行業監督管理有關職責和機構編制調整的通知》(蘇編辦(2013)37號)
|
312
|
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從事肉品品質檢驗的人員未經考核合格的;運輸肉品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處罰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關于畜禽屠宰行業監督管理有關職責和機構編制調整的通知》(蘇編辦(2013)37號)
|
313
|
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未按本辦法要求及時報送屠宰、銷售等相關信息的;所有權或經營權發生變更未及時向當地主管部門備案的處罰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關于畜禽屠宰行業監督管理有關職責和機構編制調整的通知》(蘇編辦(2013)37號)
|
314
|
對冒用、使用偽造、出借、轉讓生豬屠宰證、章、標志牌及其他證、章、標志牌的處罰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關于畜禽屠宰行業監督管理有關職責和機構編制調整的通知》(蘇編辦(2013)37號)
|
315
|
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未按規定對病害豬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處罰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
《關于畜禽屠宰行業監督管理有關職責和機構編制調整的通知》(蘇編辦(2013)37號)
|
316
|
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提供病害豬的貨主虛報無害化處理數量的處罰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
《關于畜禽屠宰行業監督管理有關職責和機構編制調整的通知》(蘇編辦(2013)37號)
|
317
|
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和無害化處理人員不按照操作規程操作、不履行職責、弄虛作假的處罰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
《關于畜禽屠宰行業監督管理有關職責和機構編制調整的通知》(蘇編辦(2013)37號)
|
318
|
對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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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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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
對轉讓、偽造或者變造《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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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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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
水利
|
對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擅自或者未按照批準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它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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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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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
對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管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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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
322
|
水利
|
對不符合入海河口整治規劃的圍海造地、圍湖造地或者未經批準圍墾河道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
323
|
對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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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
對破壞、侵占、損毀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
325
|
對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圍堤、阻水管道、阻水道路;在堤防、護堤地和在堤壩、管道上建房、放牧、開渠、取土、打井、挖窖、挖坑、葬墳、墾種、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毀壞塊石護坡、林木草皮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規定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鉆探、挖筑魚塘;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汛期違反防汛指揮部的規定或者指令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
|
326
|
對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進行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或者干擾河道管理單位正常工作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
327
|
對毀壞大壩或者其觀測、通信、動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設施;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礦、取土、挖沙、修墳等危害大壩安全活動;擅自操作大壩的泄洪閘門、輸水閘門以及其它設施,破壞大壩正常運行;在庫區內圍墾;在壩體修建碼頭、管道或者堆放雜物、晾曬糧草;擅自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修建碼頭、魚塘的處罰
|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
328
|
對在水庫、湖泊、江河、溝渠等水域炸魚、毒魚、電魚;向湖泊、水庫、河道、渠道等水域和灘地傾倒垃圾、廢渣、農藥,排放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等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廢棄物;在水利工程附近進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生產、建設爆破活動;拖拉機及其它機動車輛、畜力車雨后在堤防和水庫水壩的泥濘路面上行駛;任意平毀和擅自拆除、變賣、轉讓、出租農田水利工程和設施的處罰
|
《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
|
329
|
對擅自開發利用河道、湖泊、湖蕩、海堤和沿海港河管理范圍的處罰
|
《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
|
330
|
對阻撓防洪方案執行,拒絕拆除在險工險段或影響防洪安全的建筑物及設施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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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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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
對在行洪區內設置有礙行洪的建筑物和障礙物的處罰
|
《江蘇省防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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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
對侵占、破壞水源或者抗旱設施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
|
333
|
對在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線內興建不符合岸線利用管理規劃的建設項目,或者不依法興建等效替代工程、采取其他功能補救措施的處罰
|
《太湖流域管理條例》
|
334
|
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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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填堵或者覆蓋河道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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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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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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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行洪、排澇、輸水的主要河道或者通道上設置魚罾、魚籪等捕魚設施的處罰
|
《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
|
336
|
對擅自占用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線內水域、灘地或者臨時占用期滿不及時恢復原狀,在太湖岸線內圈圩,加高、加寬已經建成圈圩的圩堤,或者墊高已經圍湖所造土地地面,在太湖從事不符合水功能區保護要求的開發利用活動的處罰
|
《太湖流域管理條例》
|
337
|
對未興建或者未按照審查同意的方案興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未按照規定報送建設項目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有關圖紙和相關檔案資料的處罰
|
《江蘇省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管理辦法》
|
338
|
對臨時占用水域期滿未經原審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繼續占用水域;臨時占用水域經批準的延長期限已滿,未按照占用水域承諾書承諾自行恢復水域原狀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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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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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
對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規劃同意書,或者違反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它水工程、水電站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
340
|
對未按照規劃治導線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導河水流向、保護堤岸等工程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
341
|
對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未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防洪工程設施未經驗收,即將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
342
|
對在湖泊湖蕩內圈圩養殖的處罰
|
《江蘇省防洪條例》
|
343
|
對在抗旱響應期間水庫、水電站、攔河閘壩等工程的管理單位以及其他經營工程設施的經營者拒不服從統一調度和指揮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
|
344
|
對在湖泊保護范圍內圈圩的處罰
|
《江蘇省湖泊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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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
對擅自移動、損毀、掩蓋河道管理范圍的界樁、標識牌的處罰
|
《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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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
對在涵、閘、泵站、水電站安全警戒區內捕(釣)魚,從事漁業養殖或者停泊船舶、建設水上設施的處罰
|
《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
|
347
|
對未建設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未按照防汛指揮機構緊急處理決定處置施工圍堰、臨時阻水設施或者施工結束后未及時清理現場清除施工圍堰等設施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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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
|
348
|
對阻斷防汛通道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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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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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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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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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代替貨幣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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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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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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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編制工資支付臺賬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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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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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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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的處罰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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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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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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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拖延、圍堵、滯留執法人員等方式拒絕、阻撓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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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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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
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354
|
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355
|
工程施工單位未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報備案,或者未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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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
|
工程施工單位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357
|
產生、收集廚余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將廚余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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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
|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飼喂畜禽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359
|
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360
|
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361
|
擅自覆蓋、涂改、刻畫、污損站臺、站牌、候車亭的
|
《常州市公共汽車客運條例》
|